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軍人在IG上認識一名女子,休假時約她烤肉並以「玩貓」為由約回家,卻強行將對方抱上床,不顧她拒絕、腳踢抗拒仍襲胸硬上得逞,事後還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但女子指證歷歷,台中地院也認定張並未獲得她有效同意,依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一一三年八月二日和女子一起到大甲區和朋友烤肉,後來又約她到自己家裡面玩貓,張並趁二人在三樓房間時,強行將女子抱上床壓制,不顧她口頭拒絕、試圖踢開,以手推拒等,仍朝她襲胸、脫褲,最後硬上得逞,女子遇害向家人告知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性侵,辯稱當天在住處和張男一起玩貓,玩完貓後就躺在床上,女子靠在他左胸,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過程中都沒有問題。
女子控訴,張男強迫性壓制她,自己踢他肚子、呼巴掌,還一直叫他走開,但張男卻反問「為什麼不行」,遇害後她向朋友、家人哭訴,最後報警提告;親友也證稱女子遇害後哭泣,訴說遭侵犯,心情很不好。
法院指出,張男雖在警詢、審判時表示,他問女子可不可以發生關係,對方笑笑的說不行,並認為女子給他的感覺像是在調戲,不是在表達不願意;法院認為,張男未取得女子「有效同意」,當是違反她意願,當然不容張自我解讀成,女子是欲迎還拒的意思。
法官審酌,張男性侵釀女子身心受創,犯後始終不能面對己過,且女子沒有調解意願,考量一切情狀後依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