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三法三讀 電動車普及 汽燃費更名公路養護費

 

公路法部分條文三讀,規範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中央社)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除明定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等情況,違者有相關罰則,也規範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另因應電動車普及化,「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費率及分配辦法等,由交通部會商有關單位另訂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八月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朝野黨團昨日協商後取得共識,除第七十二條條文內容有所修正外,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立法院會開會,在場立委就協商結論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範,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其人、手孔蓋等路面上的設施抗滑值基準不得低於交通部所定的基準,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的保固期限內,其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與通用計程車牌照的發放,不適用於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