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纜七法三讀 強化我海上防護

立法院會十六日審議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圖)敲槌宣布修正通過。(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六日院會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法,其中「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及「技師」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涵蓋海纜等通訊設施防護、氣象設施刑責規範,以及技師執業與懲戒制度調整。立法院表示,盼透過制度明確化,回應近年公共設施安全與專業制度實務需求。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中華民國船舶,以及在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台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錨泊的非中華民國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台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的船舶識別資訊,違反者最重可處船舶所有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也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於前述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正確標示船名及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且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相關標誌;另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船舶,須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及事故情形。

在罰則方面,條文明定未維持AIS正常運作、發送不正確識別資訊、未通報或未改善、船身未具備或未正確標示船名標誌、未設置或未詳實填載航海日誌者,航政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在「電信管理法」部分,修正第七十二條,明定竊取、破壞或其他非法危害海纜相關設備者,其犯罪用工具、船舶及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得沒收。

條文並規定,經裁判沒收確定後,得視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專案報准後,採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

「氣象法」部分,修正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正常運作之行為,明定刑責。依三讀條文,違反者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同樣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得予沒收,並得依個案情節拍賣、變賣,或採無償留供公用、廢棄等方式處置。

「技師法」方面,修正部分條文,調整不發給執業執照及懲戒程序相關規定。修法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用語,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相關認定,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議,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