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行政院不副署 難道要憲政獨裁?

閣揆不副署財劃法,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批惡意對抗,會變成一黨獨大的憲政獨裁。(中央社)

總統賴清德日前邀請五十一名綠委共進午餐,商討反制《財政劃分收支法》等爭議法案「副署」與否,最終決議支持行政部門定奪;並由民進黨團說明「選擇不副署或是不執行都是合憲」。

惟眾所周知《財政劃分收支法》已在立院歷經八次否決行政院移請覆議;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若不接受,立法院也可通過不信任案,使院長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既然行政院院長不願「副署」,是否《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無法產生施行效力?在憲法法庭未做釋憲前,行政院長以程序上阻擋法案;確實立法院得以司法訴訟、監察彈劾、擱置總預算、不信任案等方式,藉以維護憲政秩序!

雖有學者錯舉一九九一年案例,認為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曾因反對時任總統李登輝任命「上將人事案」而「不副署」;但此已業經七次修憲調整違憲之舉,號稱民主進步之政黨不該回頭走上違憲之路!

檢視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原理上來自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之規定;即因總統不是國家最高執行機構,因此,副署代表著行政院長願意承擔政治責任。

加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引入覆議機制,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顯然憲法賦予行政院長「執行法律」的義務。

因此,行政院長在覆議後,已讓副署轉為「形式手續」,喪失了實質否決權;亦即院長除了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排除了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特任人員及解散立院之命令無須副署外;依據憲法產生了「應即接受該決議」之義務,否則構成違憲。

另因總統依據各國憲例並無不公布法律之權,若因院長不副署,將導致法律無法產生相同效果,變相形成了「行政院長擁有否決立法院之權」與「行政院長擁有否決總統公布法律之權」,雙雙違反民主原則與憲法設計。

總統意指同意行政部門以「不副署手段」對抗!參與立委也明示,就是要讓在野黨對行政院倒閣,進行後續可能的解散國會。足以說明這是憲政「負面思維」,不惜造成對峙局勢,更不惜犧牲憲政秩序去抵制在野政黨的攻防!

換言之,寧可讓行政院院長不作為、不守法、不遵憲,也要創造憲政慣例;製造行政與立法部門的嚴重衝突,去堅守該黨認定的憲法義務!在總統不違憲的定調下,逕將未經憲法機關認定違憲的立法,視為惡法並以「權力制衡」理由不副署!

這是一場前所未聞的憲政對抗,總統只獲得百分之四十選票且領導的政黨在國會席次也是少數,卻不尊重在野黨而獨攬中央機關組成名額、獨護鉅額總預算及特別預算,當然會遭立院否決而陷入空轉。

我國屬於民主法治國家,具有「依法行政」的忠實義務,行政不得自行決定不執行,否則違背法治國原則,趨向極權、獨裁國體!其後果將造成人民不服從法律、不服從政府!任何民主政黨必須慎防「不副署」的反作用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