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艦長酒後性侵女軍官未遂 判刑4年6月確定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海軍前呂姓艦長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間,與部屬在基隆市KTV飲酒後,藉口女軍官酒醉需休息,將其帶往飯店房間,企圖強制性交未遂。被害人機警求援脫困後提告,軍方隨即將呂撤職並移送法辦。歷經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呂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晚間,呂姓艦長與艦上九名軍士官至基隆市信一路某KTV飲酒歡唱,至隔日凌晨。呂以女軍官酒醉為由,未返回艦上,反將她帶至中正區一間飯店。進房後,呂即脫光衣物,女軍官驚覺異常,躲入浴室反鎖並以LINE向陳姓輔導長求救。

輔導長抵達現場後,請飯店櫃檯撥打房內電話,女軍官趁機逃出。期間,呂曾強行脫除女軍官衣物,親吻其胸部與下體,遭女方以「未戴保險套會懷孕」等語拖延,最終未得逞。翌日,呂又在艦上電工間非禮女軍官胸臀。女軍官向輔導長傾訴後,正式向艦隊申訴,軍方調查屬實,將呂強制退伍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呂身為艦長,利用職權與被害人酒醉狀態,意圖強制性交,嚴重侵害性自主權,判處四年六月徒刑。呂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駁回,維持原判。

另案,陳姓中校輔導長在事發後多次勸說女軍官「大事化小」,甚至建議索賠十九萬元作為彌補,並承諾考績鼓勵。女軍官不從,憤而揭發全案。陳最終遭記兩大過勒令退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辯稱居中協調、無怠忽職責,但法院認定其未協助被害人、未通報上級,失職明確,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