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彰化一間食品公司向南部肉品公司進貨2萬3000多片豬排,因銷況不好豬排過期,蔡姓負責人卻指示改標販賣。高雄地院依《食安法》等罪判1年6個月並開罰新台幣100萬元。可上訴。
雄院審理時,法官痛批蔡男在2年多來販賣大量逾期豬排給消費者及廠商,致使不知情消費者購買,還在冷凍倉庫查獲大量逾期食品,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且與廠商和解,依違反《食安法》等罪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對公司開罰100萬元,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位於彰化的一間食品公司111年4月間陸續向南部一間肉品公司購買共7720包豬排,以每包3片豬排計算,共2萬3000多片。
因公司員工在門市或LINE團購銷況不佳,蔡男同年10月起至去年6月間,指示員工改標延長半年有效日期,隨後賣給網路直播主、連鎖賣場等,販售區域涵蓋台南、高雄、新北及雲林等地。
直到113年10月,豬排業者在網路賣場發現自家生產的豬排,驚覺這款豬排早已於110年停產,並在111年全面下架。業者馬上報案,並通知蔡男盡速回收過期豬排。高雄地檢署獲報後指揮搜索,在蔡男的彰化冷凍倉庫搜出已回收的過期豬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