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食品回台轉賣 年罰逾366萬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年節長假出國旅遊不小心掃貨掃太多,千萬別在國內轉售,食藥署5日表示,去年就查獲多達116件違規,開罰逾366萬元,幾乎都是民眾上網轉賣販售,其中罰款金額最高的個案,一人就罰了8萬元。

食藥署提醒,民眾從國外帶回的食品,除須符合限量規定之外,僅能供個人自用,嚴禁在國內轉售,包含網路販售。以去年為例,就查獲多達116件違規案件,總共開罰新台幣366.5萬元,其中裁罰金額的最高個案為8萬,該名民眾就是在國外帶回粉狀營養補充品,卻在電商平台進行販售,因為沒有中文標示及沒有輸入查驗許可證明挨罰。

食藥署強調,依食安法規定,旅客攜帶回國且未經輸入查驗之食品僅限於個人自用,且攜帶食品回國時,也有限量,一般食品價值應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並以原包裝為限。

若民眾將攜回的食品拿去販售,不管是放置於電商平台、社群媒體拍賣,可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就算沒有成交,一樣會開罰。

食藥署建議,民眾在選購國外食品前,可先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作為聰明選購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