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男師13度帶女學生上汽旅發生性行為 賠120萬元換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北屯區某間國中一名男老師和同校女學生交往,在路邊停車格朝她親吻、摸胸,又上汽車旅館十三度發生性行為,檢警獲報搜索,男師最終才坦承師生戀;台中地院審酌,男師不謹守分際、未盡為人師表之責,考量他已賠對方一百二十萬元調解,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二年,緩刑五年。

起訴書指出,男師一一0年至一一三年間透過IG和同校女學生聯繫,隔年三月間二人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初期他明知女學生僅十五歲,在不違反對方意願下,先是在車上朝她摸胸、親吻猥褻。同年五月至九月間,男師開車載少女停在路邊停車格,又帶她去汽車旅館開房間,一共發生十三次性行為,後來因少女情緒出現異狀,家長詢問下才驚覺這起師生戀。

檢方當時也搜索男師學校辦公室、住處,查扣電腦檔案、行車記錄器記憶卡及手機對話等證物,檢方詢時他也坦承和少女交往、發生性行為,與少女證詞相符。檢方再調閱車籍、入住汽車旅館紀錄等,且少女和男師交往後因情緒低落,也曾有到診所就醫,偵結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猥褻罪、為性交等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審酌,男師明知少女未成年,卻不能克制自身情慾,影響其身心健全,且雙方彼此為師生關係,男師不能謹守分際,也未盡為人師表之責。中院考量,男師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最終才坦承,後已賠償少女、家長一百二十萬元調解成立,可見有填補損害,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猥褻罪、為性交等罪判他二年,緩刑五年,並向公益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八場,禁止和少女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