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十七日針對「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做出一一五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違憲。大法官認為,該條文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利益再行移送之規定,牴觸憲法保障少年人格權及國家特別保護義務之意旨,裁定該部分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須於兩年內完成修法。
此案源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嫌毀損罪的少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但桃院以少年設籍花蓮,且卷內無其他現居地址為由,裁定移送花蓮地方法院。然而,該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上分別居住於桃園與雲林,希望能夠將案件移轉到桃院審理。但礙於現行少事法「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導致案件一經移送便無法再依實務需求調整管轄法院,引發法規是否過於僵化之爭議。
聲請人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邱佳玄認為,法律初衷雖是為了避免法官推諉案件,防止少年成為在各法院間流浪的「人球」,但現行規定未考量少年居住環境的變動,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並違反國家對少年應予特別保護之意旨,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