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郭姓男子先前玩線上娛樂城,欲將贏得泰達幣(虛擬貨幣)換為現金,不想到手十萬元卻是來自詐騙的不法款項。郭男因此也被認為是洗錢共犯,隨何姓車手一同為南檢依詐欺罪嫌起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郭與詐團無聯繫,且雖二人交易過程短暫、存有疑慮,難以就此認定郭男知道金錢來源為不法金流,判處無罪。
檢警於一一二年間間循線追查投資詐騙時,根據被害人交付款項地點,追查取款的車手何男,發現何男再得手廿萬元後,卻轉頭去附近另間超商,將十萬元交付郭男。因交易過程短暫、郭男未現場清點金額,也沒有與何留下聯繫方式,匆促交易也被檢警懷疑有共謀在先,認郭男應知所收取資金來源不法、具洗錢不確定故意,依洗錢提起公訴。
郭男出庭喊冤,表示其先前於線上娛樂城贏得泰達幣,不知道當天與其交易的何姓男子是車手,當時只是要將泰達幣販售予何變現。台南地院查驗虛擬貨幣流向,與郭並無關係,郭男也並無與詐團成員聯繫。
檢警所指匆促交易部分,郭男表示,當時沒有點鈔是因為鈔票上有綁鈔帶,認定一沓就是十萬元,雖沒有留下聯繫方式,但也記下對方車牌,如有短少也將報警求助。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郭男當時騎著女友的機車到場,臉上也沒口罩等偽裝,並未隱匿身分及行蹤,現金也大方的拿在手上。
地院指出,社會生態萬端,並非所有人都像機器人那般邏輯嚴謹、舉措審慎。考量郭前並沒有相關交易經驗,一時失察、警覺較低也不無可能,難以就此認定郭男具洗錢不確定故意。若要製造金流斷點,郭男取款毫無避諱、遮掩,若是車手也實在「太不專業」,縱使郭男不足完全採信,但也無法推論其罪行成立,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依法裁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