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走證券戶1300萬挨母告 女敗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呂姓女子九十五年將證券帳戶的存摺、印章交予母親操作投資股票,不料一0九年間呂女卻申請帳戶印鑑變更、存摺補發,將證券戶中的一千三百萬資金分別匯至個人、丈夫帳戶。母女因此翻臉並對簿公堂,台南地院一審認呂犯背信罪判處兩年半,呂不服上訴辯稱是「自己拿錢」委託母親投資,惟經營業員做證推翻其論述,台南高分院改以侵占罪判刑兩年半。

一0九年底前,呂女將證券帳戶交予母親投資股票,不想同年竟偷偷「拿回」帳戶,並將其中一千三百萬匯至個人、丈夫帳戶中。呂女稱帳戶裡的錢是自己的,是拿錢委託母親投資。呂母則表示買賣股票資金皆為自己所存,不想讓丈夫知道以免誤用才放在其他帳戶,以往放在母親帳戶中,直到小孩成年才改用孩子帳戶。

邱姓營業員偵查中證稱,其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認識呂母,受託為其買賣交易股票,呂母通常透過電話下單委託,邱再回報是否成交。然而其三個孩子均詢問過股票買賣事宜,僅有跟呂母聯絡。吳姓副理指出,呂女前有寫過代理人委託書,股票交易均由母親代理,呂母共有三個帳戶用以交易,帳戶分別為其三名子女所有。

章姓會計指出,其擔任呂母會計逾卅年,呂女證券帳戶均呂母使用,其協助領錢或轉入帳款;次女也證稱平常帳戶的存摺、印鑑由母親保管,媽媽投資股票的時候,會把本件帳戶及印章拿給她進行存匯款。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綜合相關證人證詞,呂女證券帳戶均由母親操作管領,呂女未曾過問。如以呂女所言由其提供資金,自其九十五年間四月起至一0九年十二月止長達十年間,卻未曾過問獲利情形,除本次匯款外,十餘年未曾分配投資獲利、也未曾交予投資金額給母親顯不合理。呂女以提領、匯款方式持有帳戶內一千三百萬,接續提領匯款,意圖侵占入己,依侵占罪判處兩年六月,不法所得一千三百萬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