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賴姓男子離職後於個人IG爆料前東家,指稱歐姓老闆習慣偷吃,開著老婆買的跑車載別的女人出去,情人節給公司的小三送禮物紅包等。歐姓業者憤而提告侵害名譽權併求償五十萬,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賴男貼文內容屬「可受評論事項的適當評論」,難認構成侵權,判決歐男敗訴。
去年七月卅一日,賴男於IG平台貼文嗆道「姓歐的你真的有夠噁心!」,並於貼文中寫下歐男「偷吃不是第一次」,背地裡「開著老婆錢買的跑車載別的女人出去裝逼」、情人節送禮物、紅包給同公司的小三等。離職員工石女也發文稱主管與底下人員交往不正常,剋扣薪水獎金等,勸朋友遠離歐男經營的保險經紀公司等,嗆聲「沒有一家公司像你們一樣髒又亂」
歐姓業者事後狀告賴男,同時也要求追加石女為被告。然而審酌石女無引用賴男貼文,兩男貼文屬不同事實,如追加恐延宕訴訟進度,裁定不予追加。歐男主張,賴男貼文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但其提及私生活,與公共利益無關、歐也不同意公開,認賴侵害隱私權、逾越言論自由合理範圍,就侵權部分要求賴賠償五十萬元,並刪除貼文、限動即留言,同時停止繼續散布、公開。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該貼文已經檢察官偵查認定未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並予以不起訴處分,而與賴、歐兩人無交集人等也不能從貼文內容辨識歐男身分,對名譽影響有限。而「可受公評之事」,不僅限於全國性或大範圍公共事項,涉及社會共同生活或群體內部秩序而有通常社會生活之公開性時,也屬「可受公評之事」,而歐男私生活涉及或影響個人所屬群體之生活關係,群體中人有監督或評價之利害關係,也有權適當評述。
且歐身為保險經紀人且為公司負責人,職務具高度信任性與公共性,其言行並非完全屬於純私人領域。只要發言者經合理查證且評論未逾越必要範圍,難認該貼文構成侵權行為,駁回歐男賠償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