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砍人辯斷片洩底 男判1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四年八月間,洪姓男子接連在水萍塭公園犯下傷人案,三日內先後以鐮刀、水果刀割傷、恐嚇兩人。警方循線將洪逮捕並依傷害、恐嚇等罪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洪男辯稱自己斷片、請求減刑,為經精神鑑定認洪犯案時意識清楚,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全案可上訴。

一一四年八月十八日凌晨零時許,遛狗的朱姓男子突遭洪男勒住脖子並以鐮刀劃破頸部,致朱男頸部受撕裂傷,同年月廿日晚間七時許,葉姓男子與友人在公園聊天之際,洪男疑因不滿二人聊天打擾其睡眠,竟架住葉的脖子,並以水果刀抵住其頸部。葉男阻擋僥倖脫身,洪男仍拿著水果刀步步緊逼,致葉心生畏怖。

警方獲報循線將洪查捕到案,訊後分依傷害、恐嚇罪嫌移送南檢偵辦。洪男到案辯稱酒醉斷片,於犯案時無行為能力等,然而經台南地院審理,發現洪男過去曾有多次妨害自由紀錄,前因恐嚇入監,同年六月底才服刑完畢,未料出獄不到兩月竟又在公園隨機傷人。

洪男辯護人主張洪罹患重度憂鬱症,稱其有精神障礙爭取減刑。惟經衛福部八里療養院精神鑑定結果,洪男於涉案時並無聽幻覺或被控制妄想,於警方訊問時尚能知道「打人會坐牢」等,顯示其辨識違法與控制行為的能力均無顯著下降。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洪男隨機攻擊、恐嚇無辜民眾,具有高度隨機性與反社會危險性,且直到審理階段才坦承犯行等態度,兼衡其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分依傷害、恐嚇罪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七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