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黃姓男子疑對警方不滿,日前竟手持大聲公,站在台中市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前,大喊「警察通通給我出來罰站」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中地院認為,黃滋擾、對公務員施加不當言論,但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裁處他罰鍰三千元,可抗告。
這起事件發生在五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正值派出所受理案件及民眾洽公時段,黃男突然出現在松安派出所門口,手持擴音器朝所內大喊:「警察通通給我出來罰站!」高分貝聲響引來路人側目,不少民眾停下腳步圍觀,派出所內員警也立刻注意到異狀,警方指出,黃男當時情緒激動,不斷以擴音器朝派出所方向喊話,已影響現場秩序及員警執勤,全程密錄器蒐證,事後依社維法將他函送裁處。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確有持大聲公到派出所前叫喊,相關過程也有警方職務報告與密錄器畫面佐證。
中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六十八條,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中院認為,黃男行為已滋擾松安派出所,並對在松安派出所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不當之言詞,其違序行為足以認定,黃同時違反二行為,從重依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