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非法匯兌及線上博弈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九日二審宣判,依銀行法非法匯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已繳犯罪所得新台幣七千七百五十九萬餘元宣告沒收,另未扣案犯罪所得三十三億餘元則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務,案發後潛逃出境,調查局於一一二年八月將他自泰國押解返台歸案。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郭哲敏經營博弈非法獲利達三十五億餘元,經手匯兌金額高達二百十八億餘元,從中獲利一點二六億元,依銀行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月,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郭哲敏以已繳部分犯罪所得、願放棄上訴服刑等理由,聲請以二億元具保停止羈押。但高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於五月十六日裁定延押二個月並駁回聲請。
二審審判長涉宣判指出,郭哲敏共同犯銀行法非法匯兌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八月,已繳犯罪所得七千七百五十九萬餘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三十三億餘元追繳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