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林姓婦人一一四年六月間,於安平某公司大樓陽台抽菸時不幸墜樓身亡,遺族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一百萬元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無法證明是意外」為由拒絕、認林女自殺騙保等。家屬後續提起訴訟,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林女為輕生、現場環境具意外風險等,判處保險公司敗訴並須給付理賠,全案可上訴。
林女生前為某建設公司人事專員,一0七年二月間為自己投保意外險,投保金額百萬元。一一四年六月傍晚,林與房仲人員在公司討論完工作後,一起到二十一樓後陽台抽菸休息,事發前林女坐在女兒牆缺口處,因不明原因後仰墜下,掉到一樓停車場出入口,經送醫後不治身亡,獨留下一名年幼的女兒。經檢方、法醫相驗,無法確認林女的死亡原因,於「死亡方式」欄位勾選「不詳」,不想家屬後續請領保險時,卻遭保險公司以「無法證明是意外」為由拒賠。
全案後續進入訴訟,保險公司抗辯指出,案發現場無打鬥或掙扎痕跡,林女的眼鏡摺疊整齊放置於陽台,林女所坐的女兒牆缺口狹窄、高度僅六十九公分,一般人難以穩坐之上,林女墜樓時並無發出本能的發出尖叫、過去也曾向友人透露輕生念頭等,主張林女是故意自殺,而保險契約僅保障「意外」身故、重大傷病等,輕生為契約所不保事項。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意外險雖應由受益人就意外事故負舉證責任,但林女已經身亡,家屬舉證困難,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減輕家屬的證明難度。且經調查,案發陽台女兒牆缺口高度僅六十九公分,遠低於建築法規一點一公尺以上規定,高度僅到林女腰部以下且毫無防護設施,存在安全風險。
林女離婚後確實心情低落、也曾跟友人訴苦、表示輕生意圖,但根據證人、遺族等觀察,林女非常疼愛當時年僅四歲的女兒,還要照顧養母等家人,不能就與友人閒聊「想死」推論林有輕生動機。另林也曾抱怨過因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無力、腿軟等副作用,無法排除其因藥物副作用恍神而失足跌落的意外可能。
台南地院強調,林女尚有未成年女兒要扶養、對外也無鉅額債務,難認有輕生動機。既保險公司無法提出確鑿證據證明林女是自殺,即應承擔理賠責任,判處保險公司扣除已退還之未到期保費後,賠償家屬九十九萬九千二百元,還失去母親的幼女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