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鄭小姐問: 親友不幸從高樓墜落身亡,檢察官與法醫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中,死亡方式勾選了「不詳」。家屬事後以此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險」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無法證明是意外」為由拒賠。請問面對這種困境,家屬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答:當親人非在醫院死亡時,家屬須報警並由警方報請檢察官帶同法醫相驗,經調查後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高處墜落的死亡方式可能涉及「他殺」、「自殺」、疏忽導致的「意外」,或是因突發疾病猝死的「病死」。若現場缺乏直接證據,導致死因難以絕對認定時,法醫在證明書上便常會勾選「不詳」。
然而,家屬持「不詳」的證明書申請意外險,保險公司往往會因此拒賠。此時家屬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檢察官遞狀行政陳情請求變更死因,但實務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二是委請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直接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在民事官司中,勝訴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攻防」。過去法院曾有指標性判決指出,被保險人身故後,家屬面臨「舉證困難」,法院可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家屬只要能舉證說明現場環境具危險性、死者生前作息正常、或有服用藥物,導致頭暈跌落之可能,證明該事故依經驗法則「是外來突發之意外」,即算盡到舉證責任。
保險公司若抗辯死者是自殺,就必須拿出「確鑿證據」來證明免責事由。若保險公司無法舉證,官司勝訴的機會就非常高。實務上,若檢察官相驗時心證已傾向非自殺,若能通融勾選「意外」,讓遺族免受訴訟煎熬並順利請領保險金,亦是功德一件。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