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夜店見女子爛醉帶回性侵 各判3年10月要賠100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馮姓、莊姓男子到夜店玩樂,凌晨見一名不認識女子酒醉竟合力帶回租屋處,趁她無法抗拒時前後性侵得逞,女子遇害身心受創、當庭痛哭失聲;台中地院刑事依乘機性交罪各判二人均三年十月徒刑,民事判馮、莊應給付女子一百萬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馮、莊兩人一一二年八月五日凌晨一同到南屯區某夜店飲酒作樂,四時多見一名女子在門口酒醉,二人認為有機可乘,就叫計程車將對方載到馮的租屋處,並合力攙扶、公主抱方式將她帶回房間,二人再前後對女子性侵得逞。

台中地院刑事審理時,馮、莊均坦承不諱,有被害女子指控、驗傷、對話,及周邊監視器畫面,另警方也在女子內衣上採集到二人的DNA。刑事庭認為,二人和女子素不相識,卻利用她酒醉無意識就帶回性侵,嚴重戕害其性自主權、釀身心受創,顯無可憫恕,若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容易使其他利用人酒醉性侵者,心存僥倖、甘冒風險再犯,因此不予減刑。

刑事庭也認為,女子受害後情緒不佳,審理過程也忍不住激動當庭大哭,表達對馮、莊所為深感憤怒,依乘機性交罪判馮、莊各三年十月徒刑。女子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遭二人侵害身體、貞操權,身心嚴重受創痛苦不堪,對二人求償精神撫慰金五百萬元;馮、莊抗辯稱,女子求償金額過高,願意給付她三十萬元。

民事庭調查,馮、莊目前各自在工地、加油站上班,審酌兩造職業收入,也考量雙方不認識,馮、莊卻利用女子酒醉不知抗拒時侵害其身體,判二人應給付女子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