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無權占有土地建屋出租他人 土地所有人對惡意的承租人得請求不當得利

永康區黃先生諮詢:我有一塊土地遭鄰居李先生在其上興建房屋(屬於違章建築)並惡意出租給張先生(為排除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而訂立假租約),請問我是否可以直接對張先生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答:李先生在黃先生所有土地上興建建物未經保存登記(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出租予張先生,究竟是否可以張先生為土地占有人而請求不當得利?先來了解法律上占有的意義。按占有,除須占有人客觀上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即一般社會觀念認為,物於一定空間、時間上,已具有屬於其人實力支配下的客觀結合關係,而具有法律上重要性(具一定法律關係或法律秩序),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狀態外,其主觀上亦須具備占有的意思。

建物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建物所有人基於租賃,交付建物予他人占有而自己間接占有建物時,亦併同移轉該建物坐落土地的占有,承租人除為建物的直接占有人外,其對建物坐落土地而言,亦應為土地的占有人。除建物占有人善意向建物所有人、建物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建物代租代管或包租代管業者承租建物,可受推定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建物占有人如為惡意占有(例如明知建物所有人無土地使用權源,於土地所有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始與建物所有人訂立假租約,意圖妨礙拆屋還地強制執行),即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使用土地的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本例如有上述惡意占有土地的情形,土地所有人的黃先生可以對建物占有人的張先生,直接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