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一名葉姓保母於一一三年受託照顧一名六月大男嬰,因不滿男嬰哭鬧,以拋摔、倒掛、掌摑等方式凌虐,造成男嬰右側大腦萎縮及嚴重發展遲緩,留下嚴重且極度不易復原的神經後遺症。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妨害幼童發育致重傷罪判處葉女有期徒刑六年。
據調查,葉女自一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於住處擔任男嬰的居家保母,當時葉女受託照顧三名孩童,被害男嬰屬於高需求幼童,經常持續性哭鬧,葉女受託後感到難以負荷曾向家屬及社會局表達退托意願,在媒合新保母托育前,由葉暫先照顧,不想葉女疑因無法忍受男嬰哭鬧情緒失控,同年月十二日起對出生剛滿六月的男嬰展開一系列殘忍凌虐。
在短短一週的托育期間,葉女接續對男嬰施虐,抓握男嬰肩膀摔放,致其頭部著地、將其拋丟至嬰兒床與地面重摔,更拉扯被單,使男嬰頭臉多次撞擊地板等,甚至將男嬰騰空倒掛、掌摑其臉部,以被單打結纏繞綑綁,用雙手用力按壓男嬰的眼、口、鼻等。種種暴行最終導致男嬰受右側大腦萎縮、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及癲癇等嚴重受虐性腦傷。
全案爆發後,男嬰歷經兩年醫療與每週定期早期療育復健,經醫院診斷,男嬰仍留下嚴重神經後遺症,導致男嬰目前在認知、語言理解、細動作及社會情緒發展等面向出現明顯發展遲緩,未來持續落後同齡兒童之比率極高,須使用藥物長期追蹤至至少六歲。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葉女領有保母專業證照且收取報酬,本應提供妥善照顧,卻對毫無反抗能力嬰兒施以一般人均無法容忍之非人道凌虐,對男嬰一生的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傷害。雖葉女在犯後坦承犯行、留存監視器影像供警偵辦,並曾提出賠償二四0萬元和解方案,惟因單親的葉女經濟負擔較重且無法提供擔保品,導致未能達成調解。綜合考量葉女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及經濟狀況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