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三讀修正 盜採致死 最高無期徒刑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二十一日敲槌三讀通過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為遏止大規模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景觀也危及公共安全,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意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處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罰鍰上限、調整沒入時點為裁處時;並將現行未遵行限期整復及清除其設施處罰,由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增訂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刑罰,並就致災、致死或重傷者等情形加重處罰;其犯罪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讀條文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一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載運車輛或其他機械設備;應限期完成整復場址及清除設施,屆期未完成者,處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規定,意圖營利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情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