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綜合報導
《最低工資法》上路兩年多。勞團十六日披露,雇主若給薪低於最低工資,各縣市的裁罰基準都不相同,恐折損立法效益;呼籲勞動部應儘速與各縣市及經濟部協商統一裁罰基準。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表示,《最低工資法》雖然讓地方主管機關有二萬到一百萬元的裁罰幅度,但全國針對最低工資的裁罰落差非常大。以經濟部產業園區狀況來看,如果要被開罰至最高一百萬元必須違法五十次以上,非常荒謬和可恥。
此外,六都的裁罰落差也相當大。台南市至今仍沒有訂定最低工資或《勞基法》裁罰基準,另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都如此。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王燕杰指出,去年全國《最低工資法》共裁罰一百五十三件,即便全部案件都在經濟部產業園區裡面,也僅有三家企業會被開罰到一百萬元。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張祐嘉表示,根據勞動部民國一一三年十五至二十九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有五成九青年求職時未提出期望薪資;而在曾獲得加薪的青年中,也有百分二十三點五將「配合最低工資調整」列為加薪原因之一。
楊書瑋強調,最低工資的立法初衷是確保勞工合理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生活水準;當各地裁罰差距大時,恐嚴重折損最低工資應有的立法效益。一旦雇主違法的機會成本容許一國多制,則採取偏低標準地區勢必難以產生法律嚇阻效果。
他呼籲勞動部盡速與各縣市及經濟部協商拉齊裁罰基準,且應全國統一為雇主違法次數累積達五次以上就開罰一百萬元的最高罰責;金管會也應主動核對所有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若有違反最低工資給付情事卻未誠實於報告中揭露者,應由金管會主動對外公告名單。
勞動部表示,近期召開全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聯繫會議時,已提案將《最低工資法》納入「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皆表示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