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重傷求增保險金82萬 法院認未達失能標準駁回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鄭姓學生三年前發生嚴重車禍,出院後仍須依靠輪椅代步。家屬認為事故已造成終身無工作能力,向國泰人壽請求提高失能保險金給付,但保險公司僅認定符合第七級失能,雙方因此對簿公堂。台南高分院依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其尚未達到保單約定的第三級失能標準,判決駁回上訴,鄭生無法再獲八十二萬元差額保險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鄭生於二0二三年四月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左側股骨及前臂骨折,並有多處肌腱撕裂傷,先後接受三次手術,住院九十六天。雖然經過治療,仍有肢體無力、行走平衡障礙及認知功能受損等情形,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鄭生原投保國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保額一百零五萬元,另有學生團體保險一百萬元。家屬主張其傷勢已符合第三級失能,也就是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顯著受損、終身無法工作,依八十百分比給付比例應可領取一百六十四萬元。然而國泰人壽認定為第七級失能,依百分之四十比例給付八十二萬元,家屬因此提告追討差額八十二萬元。嘉義地院一審判決鄭生敗訴,家屬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審理採認成大醫院的專業鑑定結果,指出鄭生雖然傷勢嚴重,且治療後症狀已趨固定,尚未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的程度,因此不符合第三級失能給付條件。家屬另提出心理衡鑑報告,強調鄭生在認知、情緒及生活適應方面均有明顯障礙,並舉其他保險公司曾給付理賠金為證。不過法院認為,心理衡鑑結果已納入成大醫院整體評估,其他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與本案保險契約也不盡相同,無法據此認定國泰人壽應提高給付。

台南高分院認定,國泰人壽已依保單約定給付八十二萬元,鄭生家屬請求再給付八十二萬元及利息均無理由,因此維持一審敗訴判決,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