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五年前,就讀崇明國中三年級女學生從五樓花台墜落一樓,幸搶救治療後挽回性命。女學生和其母事後告上法院,聲請國家賠償,但一、二審皆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駁回國賠理由是,相關的學校老師並無不法侵害其母女之人格權,也沒有怠於執行職務情形,且事故發生地點之行政大樓五樓走廊欄杆外花台之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女學生墜樓受傷係其自身違反學校禁止跨越五樓欄杆的規定,坐在欄杆外花台所致,亦與該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欠缺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這名女學生在校遺失一千元、心情低落,中午違反班規,又因回收午餐工作與導師發生衝突,女學生被帶到學務處寫事實陳述書,接著以上廁所為由離開上到五樓花台,不久即從花台墜落一樓受重傷,身體多處骨折且肺臟挫傷,幸搶救治療後挽回性命。
事後,受傷女學生與其母親主張,當時學務處許老師未及時發現女學生在紙上寫下「我們下生再見」文字,導致女學生上樓輕生;女學生在五樓時,一位黃老師有勸女學生快離開花台,但未待確認她回到安全處就離去,都有過失,提告請求國賠。一審母女共計要求國賠八百萬元;上訴二審,母女減降金額,共為四百五十萬元。一、二審都認為校方、老師作為沒有過失,判母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