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聲請法官迴避連敗,正當性再遭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連續多次駁回黨產會聲請法官迴避事件,這固然顯示黨產會又再受挫,也反映以轉型正義之名進行清算鬥爭之實,確實爭議很大。
 大法官以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完全合憲後,黨產會就以聲請釋憲法官拒絕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與黨產會處於對立地位,而且不認同黨產條例的立法精神,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理由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不過北高行合議庭卻認為,法官聲請釋憲,是基於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不能以此認為有偏頗之虞,除非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密切交誼或嫌隙等,才符合迴避要件。
 表面看來,這似乎是黨產會與北高行合議庭法律見解之爭;其實這不僅展現黨產會急於徹底清算國民黨,也證明民進黨當局極盡一切手段,企圖排除所有障礙,來落實所謂「轉型正義」。
 法官可不可以聲請釋憲?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明白指出:「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釋字第五七二號解釋也明白規定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北高行法官依法提出聲請書,內容翔實客觀,又沒有明顯錯誤,試問,有何不當?
 以民進黨法律人才之多,對於如此淺顯的道理,當然不會不理解,但黨產會卻一再聲請這些法官迴避,在沒有具體事證支持下,就認定這些法官審判行為是「恣意違背其公正獨立義務所為,且有繼續擅斷枉為的危險」,其目的顯然是想要讓「不認同黨產條例立法精神」的法官,在「不當黨產」相關案件中被排除在外;即使聲請迴避不成功,也要讓所有不附合黨產會立場的法官有所忌憚。
 這樣的作法對於承審黨產案件的法官不但跡近侮辱,而且形同威脅。因為大法官既已做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無論承審法官原先見解如何,都必須接受該解釋的約束,並遵從解釋意旨就相關案件續為審理,黨產會聲請這些承審法官迴避,恐怕只是為了排除可能不利於己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北高行合議庭在裁定文中特別指出,所謂「轉型正義」,其具體意涵為何,不僅牽動整部法律的制度設計,其立法精神並為解釋適用法律的指導方針,然而「遍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此概念內涵全然未置一詞,但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的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這段話雖是強調承審法官聲請釋憲的正當性,其實也反映輿論對於以黨產條例落實「轉型正義」的質疑。
 黨產會一直強調,黨產條例是參照援引東德及德國的先例,可是司法院長許宗力的指導教授、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卻明白指出,德國的歷史條件和台灣不同,台灣不能貿然繼受德國經驗。而且,國民黨自行解嚴,主導民主化進程,民主化之前政黨體制和東德的黨國體制明顯不同,也未被大法官宣布為違法政黨。遺憾的是,民進黨卻無視於此,這固然是轉型正義的濫用,又何嘗不是民主政治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