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變裝持刀搶遊藝場 因手機IP漏餡判8年半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方姓男子於兩年多前十二月晚間,騎乘未懸掛車牌機車至新市一處電子遊藝場,變裝持西瓜刀入內行搶,得手四萬元逃逸。檢警循線追查方男到案,方辯稱當晚住在友人住處從未外出,然而檢方清查方男手機使用IP歷程,戳破方男謊言。台南地院審酌方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八年六月徒刑。

一0七年十二月廿日晚間十時許,一名戴墨鏡、全罩安全帽及口罩的歹徒持西瓜刀闖入新市某電子遊藝場,喝令一人看店的的女店員交出現金,從女店員手中搶走裝有營業所得四萬元的斜背包,旋即騎乘無牌機車逃逸,警方循線查緝,於高姓民眾住宅旁的工地發現歹徒做案車輛及墨鏡、安全帽等跡證,發現是日借助高男家中的方姓男子涉嫌重大。

方向警方表示,案發當晚住在友人住處沒錯,但晚間六、七時回到該處後,一直到翌日凌晨一、二點才離開,該輛機車是掛在阿公名下,因車輛老舊預計隔天要報廢故沒有車牌,當晚將車輛停在友人家騎樓下,認機車老舊不擔心遭竊並未拔鑰匙,不知警方為何在隔壁工地找到機車等。

然而警方於方男借住的房間內,扣得做案穿著的衣物、犯案所用的西瓜刀包裝盒等,且於犯案車輛、安全帽、外套等也採到其DNA。惟方辯護人主張方身形瘦高,難認為監視器錄影畫面中的歹徒。案經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重返電子遊藝場現場模擬比對,認方男身形及體型比例與歹徒無太大差異。

且檢警經查發現方使用之手機門號的IP歷程,不僅曾於案發時段離開高姓友人住處,更曾出沒於遊藝場周邊。台南地院審酌事證,認方涉犯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八年六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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