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受歧視的五一勞動節:被分類的勞工與勞動工作者

建議立法諸公,五月一日所有勞工應統一放假,不應有歧視及差別的待遇。圖為在街頭爭取權益的勞工。(中央社,資料照)

王冠斌

電話打來…王太太,五一勞動節,我們沒上班,請記得不要把小孩送到學校…。

每年除了颱風臨時放假要接小孩的衝鋒外,五一勞動節也是每個為人父母一直頭痛的問題:明明我也是受薪勞工,為何我要上班,別人不用上班?我的錢沒有比人多、休假沒有比人多、每天超時工作也沒有加班費,但為什麼我就比別人被歧視?是我認知有問題,還是因為這是政府規定只能接受、認命上班吧?

由於以往的資訊及階級問題,造成多數因金錢而從事工作的人民,受到經濟上剝削、自由上的困境及人格上的控制,甚至成為資本家之奴隸,進而高度不對等;經歷長期累積,從個別的反抗、小規模衝突進而演變為大規模的抗爭與衝突。

勞動節最早是為了紀念在西元一八八六年五月一日,以芝加哥為中心、約三十五萬人參加的美國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活動,其目的為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當時芝加哥政府出動警察鎮壓,打死了四個人、受傷者無數,這引起各工會決議於五月四日在乾草市場廣場舉行群眾大會,約兩千五百名勞工參加;但一百八十名全副武裝的警察向群眾開火,造成七名警察和至少三十八名平民當場死亡,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乾草市場事件」,後續勞工領袖被圍捕,司法審判後四人被絞死。

為了紀念勞動階級對社會和經濟所做的貢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勞動節是在五月一日(如法國、瑞典),因此通常也稱之為國際勞動節。

勞動人權是對於從事勞動工作者最基本的工作權保障,且依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大法官釋字四八五號: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目前勞動節是屬於「受僱勞工」的國定假日,因此簡言之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產業,反之,如該行業別或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則無勞動節的假期。但我們常見從事辛苦行業的勞工,卻不適用勞基法,如農田水利會、公務機構之工作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公立醫療院所之工作者、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工作者;公立社會福利機構之工作者、公立藝文業之工作者;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國防事業(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含住院醫師)。

以上這些身份常因不適用勞基法,而不受其保障,自然無法在當日休假,實在不合理;但這些人員,卻是國家或是社會上非常重要的工作相關人員。

既然皆為勞工,就應該統一放假,不應該一國兩制。社會運作,勞動工作者,無論是軍、工、教、社、政等,都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最基本的尊重與工作權的對等,此為普世的價值,也是我國勞工最為期待的基本人權保障。

近幾年來,我們不管是人口老化、勞動力減少、職業災害、就業歧視等議題,常見政府每年花多少的預算從事研究、公共傳播、廣宣等,所支付的費用,每年如例行公事編列預算;但最簡單的,公平對待、平等工作權,這簡單思維,卻被分類化、階級化、組織化及社會化;對勞動工作者給予如此多重、複雜的身份,卻忘記了最核心的本質,就是公平性。就是大家常聞:笨蛋,我是勞工,我要五一勞動節,就該放假。這對勞動工作者而言是何其簡單的道理,卻讓勞動工作者無言。

勞動三法中,《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至今,當時政府說我國勞資關係已邁入新里程碑,但至今是往前進?還是更後退?相信所有從事勞動工作者、受傷害的勞工,感受最深的應該是:愈來愈辛苦!不管是勞工還是企業主可能都同意,現行法規離現實的就業及經營環境,愈來愈遠。

每次看到企業主,不管是上市櫃公司企業主,還是曾經獲獎的企業或個人,翻究現行法規要求企業應有具體的職業環境保護,勞動工作者卻並沒有因此更健康,反而更惡化;此現象並沒有改善,卻變成企業主固定的成本,到現在變成一個既成的標準作法。

例如,勞工工會組成:現行上市櫃公司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實為少數。身心障礙勞工名額:常有知名及上市櫃公司,寧可被罰,也不願基於社會責任,更遑論法規要求進用足額身障員工,此亦未見政府重視。勞工工作權保障:雖然現行勞工如有勞資爭議可藉由法院為訴訟救濟,但就現行整個產業狀態,勞工縱然能由訴訟上可得到救濟可能,但後續的工作機會,恐無法獲得更多的保護。

勞工工作權,由五一勞動節放假不同調,可見多數從事勞動的勞工,因受到政府不平等的分類而顯得不平等;也看不出任何法理上可說服勞工(只要從事勞動工作者,且為受僱,受領企業支薪者,應全部視為勞工),適不適用勞基法的對象分類的正當性。建議立法諸公,五月一日所有勞工應統一放假,不應有歧視及差別的待遇;因為,勞工不是笨蛋,只要求被公平的對待,這是普世價值。

(作者為獨任勞資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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