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怠職被判罰薪俸六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前法官張耀宇多次開庭遲到、甚至缺席,甚至曾沒查明移監時間致受刑人多關六天,法院因此必須賠償,日前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七日判他罰俸六月,即六十三萬七千餘元。

張耀宇從民國一0二年九月五日起分發至台北地院刑事庭的候補法官,事發後,已於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辭職,轉任律師。

張男被控從一0四年至一0六年連續三年辦理案件時,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停滯達四個月以上的案件共二十九件,有的長達二百三十六日都沒審理。甚至在承審或陪審案件時,多次遲到或未到。

張男於一0六年七月負責一件毒品案時,林姓嫌犯被台北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張男卻沒及時處理,經檢方催促,才於十月十六日裁定應執行八月,但林嫌收受裁定時已多執行六天。法院因此判准補償林嫌三萬元。

職務法庭審理認為,張耀宇的違失行為不僅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也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但也發現,張於一0七年全年新收案件只有三百七十八件,終結件數卻多達五百零七件,未結案數只剩二十七件,有在努力清結積案。

職務法庭審酌張的判決折服率達八成九,上訴維持率也有七成二,可見裁判品質良好、工作有績效,可認定他有積極任事的決心與作為,因此酌予罰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六月的罰款,約六十三萬七千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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