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交岔路口車禍 雙方確有責任

東區田小姐問:我家住在東區,附近的馬路比較狹小,巷弄也很多,每次我騎機車出門,都會遇到很多由巷弄竄出來的車輛,常讓我嚇出一身冷汗,聽說在交岔路口處發生車禍,進了法院一定是各打五十大板,雙方都會有責任是嗎?怎麼會有那麼嚴苛的規定呢?

答:車輛行駛到交岔路口處,如果該處路口是有紅綠燈號誌管制的路口,就應該依照燈號行駛;如果是閃光紅黃燈的路口,閃光紅燈的一方就應該在停止線或路口前暫停,閃光黃燈的一方就應減速行駛;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的時候,應交互輪流行駛。

現今在交岔路口處車禍肇事的數量,遠高於道路的其他位置。台灣地狹人稠,交岔路口又特別多,以致於車禍數量居高不下,每年因為車禍傷亡的人數在世界各國名列前矛。

法院審判對於交岔路口處的肇事,確實常有田小姐所稱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是有優先通行權的一方論以肇事次因,責任比較輕;他方論以肇事主因,責任比較重而已。對於應禮讓之一方論以刑責,固然沒有錯,但許多法官對於有優先通行權的一方,於判決中常有在無證據的情形下逕行推定其有未減速慢行,或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並未考慮車禍的發生往往在一瞬間,肇事次因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有反應避煞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我國交通案件的審判,常有未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的情形,確實對於當事人相當不公平,這種現象短時間恐怕很難改善,因此車輛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處時,應多加小心才是。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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