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不服假釋駁回提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駁回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曾被警方列為10大槍擊要犯、綁架集團首腦張錫銘,被判無期徒刑確定,現已服刑逾15年,報假釋達14次均遭駁回,今年2月間張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不准他假釋,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認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目前在台南監獄服刑的張錫銘,特別聘請2名律師幫他打行政訴訟,主張張於1995至2005年間犯殺人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現在執行。獄方於2021年2月份提報假釋,矯正署以張男「有傷害前科,復持槍射殺被害人,經列為重大通緝要犯,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槍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於同年3月29日不予許可假釋。

張錫銘不服,認為原處分明顯錯誤,且他應適用舊刑法規定呈報假釋,服刑已逾15年10月,呈報假釋達14次,已超越新刑法呈報假釋的門檻,提起復審,於2021年6月17日遭駁回,維持原處分不予假釋。張轉提行政訴訟。

台南地院認為,假釋審查應併同考量犯行情節、犯罪紀錄及對犯行的修復情形,還有犯後表現及再犯風險,據以判斷受刑人悛悔情形,並無逾越法定權限。矯正署審酌張錫銘涉及多起犯罪,且犯行情節嚴重;認定其悛悔情形尚不適合復歸社會而仍有繼續教化的必要,而作成不予假釋的決定,並無逾越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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