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企業擅自公布確診員工個資 恐觸法

永康區蔡小姐問:我在一家私人企業上班,最近因疫情關係,竟要求所有公司員工提供共同居住者之親屬朋友姓名、任職單位及地址資料。此外,我同事近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確診而請假休養,該名同事請假期間,公司竟擅自將確診者姓名、相片、生日等相關資料公告張貼在大門口,並於公告上記載「此員工確診,請曾經接觸者自我快篩並注意健康」等語。請問公司能這樣做嗎?有無違法?

答:最近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國,各地均傳出確診消息,疫情期間若隨意蒐集他人個資,並洩漏、散佈、傳遞或公開於眾,恐涉刑責問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已定義「個人資料」,亦即「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無論是否為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依法令規定來做。

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了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法律明文規定…。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蔡小姐的公司是否有權請求員工提供同住者相關資料,端視是否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八條規定,亦即必須於防疫期間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且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才能公布個人資料或為必要處置,且相關資料亦應受個資法保護。因此,公司若欲取得員工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規範,且縱為實施防疫而有採取相對應措施之必要,也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才具有取得、公布防疫相關資訊之權限,公司不得擅自向員工要求提供。

此外,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本例中,公司人員違反上揭規定,擅自將確診者之姓名及其他年籍資料洩漏並公布,除面臨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外,亦可能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作者∕梁家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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