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手搖飲明年起須標咖啡因含量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食藥署7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訂市售現場調製飲料只要含有咖啡因成分,須標示咖啡因含量含量,也可依含量區間以紅、黃、綠圖示標示,違者最重可罰400萬元。

食藥署表示,原本只強制要求「咖啡飲料」必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但近期不少消費者反應,單從飲料名稱很難辨識是否有咖啡因,因此決定將規定擴及所有含有咖啡因的飲料,如茶、巧克力等飲料都一併納管。

這次的公告有2大重點,一是擴大應標示咖啡因含量的產品範圍,從「咖啡飲料」擴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都必須標示該杯飲料的咖啡因總含量,或依紅、黃、綠色區分。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1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1~200毫克,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毫克以下。

此外,本次預告修正也新增標示方法可採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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