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遭免職告報社 獲判復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姓記者五年前在網路發文指「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揭露置入性新聞嚴重性,遭報社以曠職三日、散布不當言論為由免職。陳不服,提訟請求回復工作權。一、二審均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按月給付五萬餘元薪資至陳復職為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男勝訴確定。

陳男指出,他從民國九十八年七月起擔任中時影視生活中心組記者,因陳姓副總編輯長期、多次羞辱下屬,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他表示抗議,引發陳副不滿,要他進公司說明。陳男回應因隔天已有約訪,無法進公司,事後即遭記大過、調職為編輯。

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陳男在部落格發表「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同日其郵件與發稿權限遭取消,報社不同意恢復陳男的職務,事後以陳男自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連續曠職三日、對外散布不當言論為由將他免職。陳男不服,提起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一審判決陳男勝訴。

二審指出,雇主若為維持經營秩序必須調職違反紀律者,但方式不可超過必要程度,中時認定陳男曠職沒有依據,中時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因僱傭契約未經合法終止,陳男主觀上也無去職之意,並請求恢復發稿權限,中時明顯拒絕受領勞務,判決僱傭關係存在,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判決陳男勝訴確定,報社須按月給付陳男五萬餘元薪資直至他復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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