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抽水馬達抽水灌注農地遭電死 雇主判刑五月緩刑二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林姓男子在農地種植山藥,需使用抽水馬達抽水灌注,其僱用的許男,赤腳於農地灌注作業時遭連接點漏逸之電氣電擊倒地,送醫急救仍不治,林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林男認判刑太重,提上訴。彰化地院第二審認其已與許男家屬和解並賠償,因此改判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農地裡種植山藥,需使用抽水馬達抽水灌注以採收山藥,因而在農地裡鋪設電線連接馬達。其於一一0年七月間,雇用許男到場進行灌水採收山藥作業,其知悉供馬達使用之電線連通電力,且電線鋪設在含水的農田裡,應使用整條電線,且若以絕緣膠帶纏繞數段電線連接觸,應將連接處架高,以免水份易從電線連接點縫隙滲入而有漏電、觸電危險。

其竟疏未注意,未使用整條電線,且未將膠帶纏繞之電線連接處穩固架高,

嗣許男赤腳在該農田裡以抽水馬達抽水灌注農地裡的山藥,因水管與電線交疊致妨礙灌注作業,乃在膠帶纏繞之電線連接處旁,將水管與已滲入水分膠帶纏繞處電線拉開時,遭連接點漏逸之電氣電擊倒地,經送醫急救仍不治。

被告審理時坦承犯行,又,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向前去處理的警員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依法減輕其刑。

判決指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依約給付,原審未及審酌此情,因此,被告請求輕判,為有理由。

合議庭審酌被告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及設備,肇致本案事故,使被害人因此喪失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精神上莫大傷痛,應予非難,考量其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情,量處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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