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女童自拍私處法官判緩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莊姓男子在社群媒體化名「陳宥安」,引誘十一歲女童自拍私處傳給他,少女家長獲知後提告。台北地院認定他涉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依法將他判刑一年七月,審酌他已賠償被害人家長二十萬元,給予緩刑三年。

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三日,莊男以化名在IG開設帳號,因此結識十一歲的女童,期間引誘這名女童以手機自拍二張私處照片,再傳給他。

女童父親意外獲知後報警處理,檢察官調查後依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罪嫌將莊男起訴。莊男挨告後承認犯行。

法院調查指出,犯罪的猥褻照片只有二張,莊男事後沒有另外傳送、散布、挪用、加工,認為若處以最低法定刑度的三年徒刑仍嫌過重。

北院審酌莊男犯罪無非是為滿足性慾,但手段平和,犯後也深表悔悟,並賠償少女家長二十萬元,加上沒有前科,家長也願意給莊男自新機會,依法判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三場、共九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