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涉貪 更二審81罪判逾400年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藉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機會收取賄賂、回扣案,其中十七罪已定讞入監服刑,另外所涉九十四罪台中高分院二十九日更二審宣判,認定犯八十一罪各判處五年六月至六年二月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四百年。

據指出,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辦理縣府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一百二十多項工程,與妻舅、秘書等人向包商收取賄賂、回扣。李朝卿在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被檢調在辦公室,搜出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遭收押禁見,一0二年檢方起訴。

一審南投地院認定李朝卿犯罪事實包括九十六件回扣案、十五件收賄案,共計一一一罪、犯罪所得一九四八萬元,判徒刑三十年、褫奪公權十年,上訴二審後改判二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

最高法院於一0七年間認定,李朝卿所涉八件回扣案的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一0七年間駁回上訴,其餘一0三案發回更審,李朝卿因其中八罪已定讞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一0九年更一審認定,李朝卿收取賄賂、回扣共一0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褫奪公權九年。最高法院去年三月駁回李朝卿其中九罪的上訴,各判刑十二年定讞,其餘九十四罪發回更審。

昨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宣判,合議庭認定,發回更二審的九十四罪中,有件九十認定有罪。

另外四件因罪證不足無罪,九十有罪部分經合併為八十一罪,各判處五年六月至六年二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加總超過四百年。

台中高分院指出,李朝卿全案定讞合併執行的刑期有十六年六月,此次宣判的累計刑期超過四百年,必須與前案刑期合併定應執行刑,宣判不另外宣告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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