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 高院判八仙應連帶賠償女子563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八仙樂園七年前發生塵爆案,受到大面積灼傷的王姓女子與父母向八仙樂園及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瑞博公司提出連帶求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六日判決八仙與兩公司應連帶賠償四百五十三萬元,八仙另須賠王女及父母共一百一十萬元懲罰性賠償,共獲賠五百六十三萬元。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玩色創意公司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卻不幸發生塵爆,造成十五人死亡、四百多人受傷,當時的王姓少女也受到近七成灼傷,且手指、腳趾攣縮。

王女主張,彩色派對工作人員當時多次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晚間八時三十一分,一工作人員操作不慎,將色粉噴入高溫電腦燈,瞬間引燃粉塵雲造成塵爆,主辦兩公司及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均應負責,共求償六百三十二萬餘元。

一審士林地院判決兩公司應賠償七百三十二萬元,但八仙公司免賠。高院則認為八仙也有過失,改判應與兩公司連帶賠償。

高院指出,八仙公司考量六月是淡季,希望藉舉辦彩色派對吸引更多消費者,並入住八仙經營的旅館,除在官網為派對打廣告,另製作優惠票券、住房優惠廣告。

派對舉辦前,八仙還邀主辦人呂忠吉開會,討論開放停車場、提供接駁車、延長餐飲商店營業時間、配置救生人員等措施,顯與一般單純出租場地不同。

高院表示,八仙公司同意在凹陷水池內搭建舞台,卻未監督瑞博在舞池四周設置逃生通道,雖配置救生員及管理人員,但未建立完善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

高院因此認定八仙公司與兩公司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期待的安全性,均應負起賠償責任,判決三公司連帶賠償四百五十三萬元,八仙另須賠王女五十萬元懲罰性賠償,賠王女父母各三十萬元,共可獲賠五百六十三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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