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2日三讀修正通過物理治療師法部分條文,鬆綁執業地點與行為。新法明定,執業地點除醫療機構等外,得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若物理治療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執業可不需醫師開具診斷醫囑。
現行物理治療師法明定,執業地點應於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等機構,且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的機構。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診斷、照會、醫囑,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