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科員拖延急難救助金公文不滿記過提訟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衛福部中部辦公室黃姓女科員,被控拖延因病無法工作民眾的一萬元急難救助金,半年公文逾期五十四件、四百一十八天,遭記過一次。她提訟請求撤銷,一審駁回,她提上訴,卻未依法委任律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可抗告。

黃女負責社會福利案件的補助及急難救助等業務。民國一一0年一名罹患心臟病的于姓民眾申請一萬元急難救助金,獲得黃女核可,卻遲未收到匯款,透過部長信箱陳情黃女態度不佳。

同年三月間,黃女又被另一民眾檢舉,指她面對民眾來電態度惡劣等。衛福部對黃女進行調查,認定她延誤撥付民眾申請的急難救助金,且回應民眾的電話態度不佳,有損為民服務形象。

衛福部統計,黃女從一0九年至一一0年間,辦理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共計逾期五十四件、四百一十八天,雖經主管促其注意檢討改進,仍未見改善,因此記過一次。

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主張承辦急難救助補助案逾二十年,已呈過勞死心態,前年新冠肺炎興起,申請及陳情案件大增,仍任勞任怨辦理業務,被檢舉電話應答態度惡劣也是誤會。

行政法院審理指出,黃女公文處理逾期嚴重,且延誤撥付民眾的急難救助金,損害政策目的,接聽民眾電話遭檢舉態度惡劣,損壞為民服務形象,記過一次無違誤,維持原懲處。

但黃女上訴後,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委任律師,行政法院去年底裁定一週內補正,但黃女逾期未補正,也未聲請法院替她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政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