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爺爺過世,兒孫可同時拋棄繼承嗎?

安平區鄭先生問:父親上個月過世,母親已過世多年,除了我以外,還有弟弟、妹妹二人。父親因經商失敗在外負債累累,且名下也沒什麼財產,我與我的小孩都不願意繼承我父親的財產及債務,以免被債主追著跑。請問,我與我的小孩是否一起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答:父母子女間在法律上均為獨立人格,為避免被繼承人債台高築導致繼承人背負繼承債務,影響繼承人生計,我國民法設計有「拋棄繼承」制度。民法一一七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繼承人一旦向法院合法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財產及債務即與之無關。但需注意的是,不能只選擇拋棄債務的繼承,僅挑有利的財產繼承;拋棄繼承必須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積極財產」及「消極債務」均拋棄。

鄭先生詢問可否與其子女一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一一七六條第一、五項規定:「(一)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五)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鄭老先生過世時,依規定第一順序先繼承之人是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鄭先生及其二名弟弟、妹妹,計三人。如僅鄭先生聲明拋棄繼承,二名弟弟、妹妹還有繼承權,在同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拋棄繼承前,尚未輪到鄭先生的子女繼承,故而,鄭先生的子女此時還不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簡單講,鄭先生的子女不能與鄭先生一起聲明拋棄繼承;除非鄭先生三兄妹以及鄭先生的子女一同聲明拋棄繼承。

而鄭先生的子女並不需擔心是否會超過拋棄繼承的期限,因為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七項有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所以,如鄭先生及弟弟、妹妹全都完成拋棄繼承程序,鄭先生的子女於接通知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可生效力。                        (作者∕黃厚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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