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昨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即桃選會抗告成功,受刑人聲請設投票所遭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人民沒有可要求選務機關於戶籍地監所內設投票所的請求權,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且對公益有重大損害。
最高行合議庭指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時准許聲請人(林姓受刑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未准他的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