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稚幼繼女5年 狼父判12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一名鐵工在一0七年與妻子、繼女共組新家庭,然而卻將魔爪伸向還在念小學四年級的繼女,起初只是出手猥褻,從繼女小學五年級起,平均每週性侵繼女一次,直到一一一年其不滿繼女在校有交往對象,向學校投訴,女童才坦白繼父五年以來獸行,案經台南地院審理,這名狼父也遭判刑十二年。本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該男子於一0七年五月起,即繼女小四下至小五年級上期間,就於西港住處以撫摸胸部、下體等方式猥褻女童,自一0八年三月起變本加厲出手性侵,截至一一一年十二月間,約以每週一次、平均每月四次頻率,在房間、浴室、工作間等處,性侵繼女得逞。

直到一一一年男子發現繼女在校有交往對象,經質問繼女後向校方反映,學校老師介入了解青春期早戀,未料竟發現這起長達五年的亂倫案件。

案經佳里分局介入調查,將該男子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及違反兒少法送辦。

案經台南地院調查,認該男子於一0七至一一一年間,約猥褻至少廿次、強制性侵估算約一五八次。統計這名狼父共性侵、猥褻繼女至少一八三次。

台南地院指出,作為繼父理應撫育、照顧女兒,然而該男卻因一己私慾,罔顧倫常及心理人格健全發展,長期性侵未滿十四歲的女童,造成該女身心重大創傷、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成長,迄今仍需接受心理諮商,長期以來的連續再犯顯見其對女性身體自主權毫不尊重、惡性重大。

考量男子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應有悔悟之情,本案並非以暴力手段為之,現已與前妻離婚等所有情狀,認其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廿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共一五八罪,各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又涉對少年犯強制性交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