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欲性侵櫃姐前女友 法院判1年8月緩刑4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男子與一名櫃姐曾是同居男女朋友,一一一年間二人分手後,二人在女方租屋處樓下超商喝酒聊天,男子以借廁所為由,跑進女方住處,隨後全身脫光,欲性侵櫃姐,櫃姐極力阻擋,男子才未得逞,男子事後還逼櫃姐簽署「不提告書」,一審因二人已調解,判一年八月、緩刑四年。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一名櫃姐曾是男女朋友,一一一年十一月間,二人相約在櫃姐租屋處樓下超商喝酒、聊天,男子席末以「借廁所」為由,跑進女方家中,男子上完廁所後,隨後全身脫光,還把女子壓在床上,扒光女方衣物後,欲性侵女子,女子以手極力阻擋,才未讓男子得逞。

男子在過程中仍親吻女方胸部、嘴巴,甚至拉扯女方頭髮,握拳往女方太陽穴重壓,導致女子手臂、大腿等處受傷,男子因擔心女子報案,還作勢毆打女子,逼迫女子簽下「不提告書」,要女方寫明不會驗傷或提告。女子因事後男子不斷傳訊騷擾,或是跑到住家樓下跟監、送禮物等,女子向警方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坦認犯案,且已與女子達成調解,全案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一年八月,另涉違反保護令、強制等罪,判刑六月,得易科十八萬元,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女方有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且需遠離女子的住處、職場一百公尺以上,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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