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表兄妹 4年婚姻判無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結婚四年後,雙方才發現妻子的祖父和丈夫的祖母是親兄妹關係,郭男認為,他和妻子是表兄妹,為旁系血親六親系關係,已違反民法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郭向法院請求確認兩人婚姻無效,但吳女一直未到庭。法官認為,郭姓夫妻確實具有旁系血親六親等的親屬關係,判決確認婚姻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郭男指出,他與吳女間的婚姻屬近親結婚而無效,但雙方在戶籍資料上仍為配偶,兩人婚姻關係是否無效一事,處於不明確狀態,致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狀態,藉此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因而提起訴訟。吳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意見。法官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准予郭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後判決。

我國民法九八三條規定,有三種情形近親不能結婚,包括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並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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