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子女分割遺產 可採協議或法院判決

鹽水區王先生問:我的親戚王老先配偶早過世,生有三個兒子,王老先生遺留有遺產,包括二筆土地、二筆建物、三筆銀行存款,三個兒子對於全部遺產要如何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應該如何處理繼承問題?

答:被繼承人王老先生死亡後,三個兒子原本可以透過繼承分割協議方式,例如長子分得一筆土地、一筆建物;次子分得另一筆土地、另一筆建物;三子分得三筆銀行存款,簽署繼承分割協議書並檢附印鑑證明書等資料,向地政機關完成土地、建物分割繼承登記及向銀行洽領三筆存款等方式,完成繼承辦理。

若三個兒子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則因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一項),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一五一條)。

而民法第七五九條又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卅二條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公同共有人。

換句話說,三個兒子其中任何一人即可向地政機關辦理王老先生所遺留二筆土地、二筆建物之「公同共有」登記,之後再申領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向法院請求分割全部遺產。

例如,長子對次子、三子向法院提出請求分割遺產,法院會根據長子對王老先生之應繼分即財產總額三分之一徵收裁判費。訴訟進行中仍會進行調解如何分割遺產,若無法達成調解,則法院會依序審查長子、次子、三子之繼承權、應繼分,最後可能裁判王老先生所遺留二筆土地、二筆建物,三筆銀行存款,每一筆均由三人各分配三分之一,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去向地政辦理土地、建物登記為分別共有,並向銀行洽領存款。惟上開土地、建物均登記三兄弟各三分之一,將來若要出售,恐又因意見不合而無法處理,或衍生其他訴訟糾紛。

(作者∕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林春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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