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於去年七月清運垃圾時,將民眾丟棄、殘值僅三十二元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經測試後轉贈一名拾荒婦人,但卻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起訴,引發社會輿論譁然。對此,法務部於十三日發布聲明,強調已提出修法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符合比例原則與社會期待。
此案起於黃姓隊員執行勤務時,將回收電鍋轉送弱勢民眾,檢方雖認定其行為涉犯侵占公有財物罪,但考量其自首且情節輕微,建請法院從輕量刑。然而,起訴消息曝光後,各界質疑司法追訴過於嚴苛,三十二元財物價值與貪污罪重刑顯不相稱,迫使法務部公開回應修法進度。
法務部指出,為解決「情輕法重」問題,已提出《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針對小額貪汙案件,若符合要件,刑期得減輕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該草案已於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報請行政院審查,並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盡速推動。此外,法務部也研議擴大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範圍,強化個案裁量彈性,以兼顧廉政核心價值與比例原則。
此修法若通過,將影響未來類似微額公務侵占案件的處理方向。法務部強調,現行案件中檢察官仍依法起訴,但尊重法院針對情節輕微者從輕量刑之裁量權。本案不僅凸顯法律與社會期待的落差,也推動司法制度正視微罪行為的合理處遇,避免司法資源過度投入於輕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