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華興/桃園報導
桃園市勞動局七日表示,今(一一三)年二月九日(農曆除夕)、二月十日至十二日(初一至初三)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定假日,該等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局指出,舉例而言:一一三年春節連假出勤,如事業單位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休息日(二月八日至十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二、國定假日(二月九日、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三、例假(二月十一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為因應一一三年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七天春節連假,可依「八週彈性工時」規定,如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的休息日與二月八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另二月十日(大年初一)與二月十一日(大年初二)適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二月十三日及二月十四日。
有關一一三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為免觸法受罰,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