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郭太太問:我日前騎車經過某個巷口右轉時,因為巷口那間房屋的屋主在馬路轉角處擺放大量大型盆栽,導致我的視線被阻擋,不慎和迎面而來的另一台機車相撞,雙方均倒地受傷。請問,我有肇事責任嗎?另屋主對於車禍是否也應負責任?
答: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案。為此,如本件屋主有在道路上置放大型盆栽致防礙交通之情,即已違反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裁處行政罰。另如屋主於屋前或周圍放置大型盆栽或其他物品,有占用道路、遮蔽視線而妨礙交通之事實,進而導致往來車輛發生事故並造成讀者或其他用路人受傷,放置該等物品之行為人並非無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之可能,亦可能需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交通事故之發生,常非僅單一原因導致。依讀者郭太太所述,本件事故經過係郭太太於轉彎時與迎面而來的另一台機車相撞,則讀者就該交通事故是否有肇事責任,仍應就具體情形為分析,可能涉及駕駛人雙方於事故發生時行向、是否遵守號誌指示及速限、有無注意車前狀況,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相關規定使用方向燈、停讓等,如現場為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亦可能涉及雙方是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靠右行駛等相關交通安全規範,尚難以讀者所述內容逕為論斷。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