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針對行政院未依法編列提高軍人待遇、警消退休金預算,宣布將對總預算案提出復議案。(中央社)
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團針對行政院未依法編列提高軍人待遇與警消退休金預算,擬對總預算案提出復議。行政院則主張自身為「憲政機關」,對有違憲疑慮的法案不能執行。雙方僵持不下,反映出理論上的「半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的制度拉鋸,也暴露出憲政運作中的灰色地帶。
這場衝突的焦點,不在於單一預算的立法程序問題,而在於行政權能否「選擇性執行」。立法院已然通過並公布施行中的法律,正是本案的核心問題。軍警加薪案並非預算附帶條文,而是已經立法通過、公告施行的法律。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無從自行決定法律的執行與否。除非該法被聲請釋憲並獲大法官宣告違憲,否則行政機關沒有拒絕編列與執行的空間。更不容行政院自任憲法法庭的大法官,逾越權力分立原則,以違憲疑慮為由拒不執法,自行越俎代庖。
軍警待遇與退休金調整案屬於「法律案」,其效力源自立法程序完成與總統公布。法律生效後即具有普遍拘束力,行政院若未依此編列相關預算,實質上已構成「不依法行政」。這與國會在審議行政院「預算案」時所作的「不增加支出決議」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法律義務,後者僅限於對預算案的修正權。混淆兩者,不但違背憲法條文的文義解釋,也動搖法治國的基礎。
憲政體制下,權力分立,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但制衡的前提是依循法律與權限邊界,不能逾越。當立法院依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即應執行;若認為違憲,應循釋憲程序處理,而非以自創的憲政機關藉行政裁量或政治判斷為由拒絕依法行政。
異哉!行政院此番所謂「不能執行有違憲疑慮的法案」,表面上狀似維護憲政秩序,實際上卻置自己於「違憲審查者」地位,自居司法院的憲法解釋者角色。這不僅掠奪司法的最終憲法解釋權,也為未來行政權選擇性執法開啟行政恣意的獨裁惡例。
朝野僵局若持續,受害的不僅是制度威信,更是基層公務士氣與社會信任。軍警待遇與退休制度改革,涉及公共服務體系的安定與長期人事預算規劃。若行政院因政治對抗而延宕執行,勢必引發基層反彈與民意質疑。韌性來自於人性,人性以經濟基礎為磐石,相對比較許多綠電能源補貼空耗國家實力,這筆預算根本微不足道。
這次衝突也反映出台灣兩大一小黨格局下的新現象。國民黨與民眾黨形成法案性政治聯盟,成為國會多數,執政黨則陷入執政、但國會少數的不完全執政困境。未來,若缺乏有效協商機制與政黨間的政策共識,預算與法案爭議恐成常態化,導致「否決政治」長期存在。特別是在高仇恨值、低支持度下,總統、閣揆和團隊依然傲慢,令人扼腕。須知制度成熟的民主不在於沒有衝突,而在於如何處理衝突?行政權應在尊重法律義務前提下,展現政治溝通能力;立法權則須克制,以制度方式監督,而非以人數優勢進行政治對抗工具。
這場府院對抗,是政治競合下的制度壓力測試。唯有行政依循立法的法源位階,朝野共識與制度圓融,司法維持最終解釋中立,台灣的民主憲政才能在對抗中成長,而非在僵局中停滯。當政治責任回歸制度理性,法治原則才能超越政黨立場,這才是台灣走向成熟民主的真正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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