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中市蘇姓男子在網路上與三名十一歲女童結識,以贈送網路遊戲點數為誘餌,騙取她們拍攝私密影像。此案歷經法院一、二審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三年四月。最高法院駁回蘇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一一年七月至九月間,蘇男在臉書上認識被害三名十一歲的女童,互加通訊軟體好友後,以送網路遊戲點數為由,誘使三名女童拍攝包括臉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影像。其中,兩名女童受誘惑,多次拍攝私密影像傳給蘇男;而蘇男在收到影像後,也依約回贈遊戲點數。有一名女童未按其指示拍攝。
其中一名女童的母親發現女兒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有異,告知學校並報警。
一審由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蘇男明知三名女童身心尚未發展成熟,性隱私自主決定能力不足,卻引誘她們製造猥褻行為照片、影片,對女童的身心發展及價值觀養成均造成極大不良影響。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三罪,判處蘇男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蘇男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恰當,駁回其上訴。蘇男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